合同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28 19:17:21 技术合同

合同范文

例文1合同范文

  甲方委托乙方研制_________装置,特商定如下合同:

  1.研制内容:_________。

  2.技术要求:_________。

  3.试制经费:

  甲方向乙方提供研制经费_________元。乙方按协议、技术指标及进度要求完成,甲方另支付科研奖励费_________元。甲方并同意按每提前一个月另支付协作奖励费_________元,提前二个月为_________元。

  乙方如不能按期完成,每推迟一个月,倒扣乙方项目费的_________%。

  甲方在协议生效后先预付试制经费_________%,其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后付清。

  4.协作方式:

  乙方在研制过程中,甲方派员参加共同协作试验。甲方负责提供工艺流程和工艺参数。乙方在控制台研制完成后到甲方生产现场调试。

  5.试制进度:

  控制台_________年年底完成,接着前往生产现场调试,总进度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结束。

  6.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合同,应退回甲方预付的试制经费,甲方不履行合同,不得追回预付乙方的试制经费,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7.争议及解决争议的方法:_________。

  8.双方负有下列保密义务:_________。

  9.研制成果归_________方所有。

  10.研制工作因无法克服的技术原因而失败或部分失败时,责任由_________方承担。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例文2合同范文

  技术开发合同

  1.格式 技术开发合同

  一、合同登记编号:

  ┌─┬─┬─┬─┬─┬─┬─┬─┬─┬─┬─┬─┬─┬─┐

  │ │ │ │ │ │ │ │ │ │ │ │ │ │ │

  └─┴─┴─┴─┴─┴─┴─┴─┴─┴─┴─┴─┴─┴─┘

  技术开发合同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

  委托方:

  (甲方)_____________

  研究开发方

  (乙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省____市(县)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有效期限: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二、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三、研究开发计划:

  四、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

  (一)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本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成本;报酬是指本项目开发成是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

  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____元

  其中:甲方提供____元,乙方提供____元。

  如开发成本实报实销,双方约定如下:______。

  (二)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及时限(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_元,时间: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元,时间:______

  ____元,时间:______

  ③按利润____%提成,期限:______

  ④按销售额____%提成,期限:______

  ⑤其它方式:____________

  五、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地点)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八、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

  九、风险责任的承担: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____承担。(1.乙方;2.双方;3.双方另行商定)

  经约定,风险责任甲方承担____%

  乙方承担____%

  本项目风险责任确认的方式为:

  十、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一)专利申请权:

  (二)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十

  一、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达到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技术指标,按____标准,采用____方式验收,由____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十

  二、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技术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二)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十

  三、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____进行调解。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种方式解决。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十

  四、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

  五、其它(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

  委托方(甲方)研究开发方(乙方) 中介方

  名称(或姓名)名称(或姓名) 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人

  住所(通讯地址) 住所(通讯地址)住所(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电话

  电挂 电挂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2.说明

  (1)“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

  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

  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

  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

  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合同登记序号由各地区自行决定)

  (2)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3)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4)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应当填写清楚、具体、准确,包括开发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开发目的、使用范围及效益情况、成果提交方式及数量。

  提交开发成果可采取下列形式:①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②磁盘、磁带、计算机软件;③动物或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④样品、样机;⑤成套技术设备。

  (5)研究开发计划。包括当事人各方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期限等。

  (6)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条款,应当根据双方的需要约定,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双方可以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7)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8)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9)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例文3合同范文

  设备技术服务合同范本委托方(甲方):xxxxxxxxxxxx

  受托方(乙方):xxxxxxxxxxxx

  签订日期:20xx-6-26

  签订地点:xxxxxxxxxxxx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地址:

  企业负责人:

  受托方(乙方):xxxxxxxxxxxx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xxxxxxxxxx设备缺陷管理系统技术服务项目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服务内容及方式

  2.1服务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设备缺陷管理系统》软件一套。

  2.2服务方式:1、现场技术支持;2、电话技术支持、电子邮件技术支持;3、网络远程技术支持;4、系统运行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软件免费升级。

  2.3技术服务达到的技术要求及考核验收指标/标准:按甲乙双方确认的《设备缺陷管理系统技术规范书》为依据验收。

  3.服务期限、地点及进度安排

  3.1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后六十天内。

  3.2服务地点:甲方信息中心。

  4.资料的提供

  4.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组织机构图、人员名单、工作表格及工作流程、工作规范管理文档等。

  4.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资料:

  《设备缺陷管理系统》软件一套及相关的产品使用手册。

  5.验收时间、地点和方式

  5.1甲方在乙方服务时间内安装调试结束后,经过一个月的试运行(双方无修改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甲方中心机房进行验收项目成果,验收根据按甲乙双方确认的《设备缺陷管理系统技术规范书》为依据验收。

  5.2甲方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作为验收结果的书面材料。

  5.3本合同服务项目的保证期为壹年,自项目通过*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如发现服务质量有缺陷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修正、返工。

  6.费用及支付

  6.1本项目技术服务费为:万元人民币,大写:整。本项目技术服务费由甲方承担,依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

  6.2合同签订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软件预付款(合同总款的30%)即万元(大写:整)。

  6.3项目实施完成,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全款的50%,即万元(大写:整)。验收后满一年质保期软件运行稳定,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余款万元(大写:万元整)。

  7.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外,双方约定如下:

  7.1甲方权利

  7.1.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技术服务成果;

  7.1.2有权随时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7.1.3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7.1.4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

  7.2甲方义务

  7.2.1在合同生效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本合同4.1中列明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未及时提供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7.2.2向乙方提供以下工作条件:保证软件安装调试有效网络平台;提供上述工作条件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

  7.2.3在接到乙方关于要求改进或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的通知后三天内,及时做出答复,未及时答复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7.2.4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7.2.5按约定验收项目成果。

  7.3乙方权利

  7.3.1接受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

  7.3.2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作成果后获得报酬;

  7.3.3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或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在接到上述资料或开始工作的一天内,通知甲方改进或者更换。超过上述期限不提出改进或更换要求的,视为甲方提供的资料和工作条件已符合合同约定。

  7.4乙方的义务

  7.4.1乙方应按约定亲自完成技术服务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委托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拒付报酬并单方解除本合同;

  7.4.2乙方在进入甲方工作场所时,须遵守甲方厂规厂纪,如因违反甲方厂规厂纪造成乙方损失,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4.3项目验收后,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

  8.不可抗力

  8.1下列事件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地震、飓风、洪水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采取积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

  8.3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或任一方未积极采取减损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如本合同目的仍可实现,双方应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或合同有关执行期间应相应延长。

  9.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责任:

  9.1.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导致乙方无法按约定标准完成服务项目的,应当承担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9.1.2甲方迟延支付项目报酬的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每逾期一日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9.1.4其他约定:

  9.2乙方违约责任

  9.2.1乙方不能完成服务项目,应当承担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独解除合同;

  9.2.2乙方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继续履行,逾期三十日仍未完成工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用;

  9.2.3乙方未按约定标准完成服务项目的,乙方应负责按合同约定标准整改。如合同履行期已到期,甲方可视情况给予乙方一定期限作为补救期。在补救期内,乙方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工

  作成果符合约定标准。乙方如在约定的补救期到期后仍未能按标准完成服务,或甲方不同意给予乙方补救期的,甲方有权在补救期到期后或合同履行期到期后,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虽经乙方补救完成工作,但已构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按9.2.2支付逾期违约金。

  9.2.4在合同服务期间,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或工作条件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未按本合同7.3.3款约定期限书面通知甲方,造成技术服务工作停滞、延误或不能履行的,应承担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

  9.2.5其他约定:无。

  10.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其它约定

  11.1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1.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执行本合同所需要的通知、报告及其一些通讯信件,均以书面形式有效并以书面形式传送到甲乙方指定的地址。

  甲方(签章):xxxxxxxxxxxx乙方(签章):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设备技术合同范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的技术开发(该项目属____________计划),________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二、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三、研究开发计划:

  四、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

  (一)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本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成本;报酬是指本项目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

  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________________ 元

  其中:甲方提供____元,乙方提供____元。

  如开发成本实报实销,双方约定如下:

  (二)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及时限(采用以下____种方式):

  1.一次总付: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____

  2.分期支付: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____

  3.按利润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_______

  4.按销售额____ %提成,期限:________________

  5.其他方式:

  五、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地点)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__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八、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

  九、风险责任的承担: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________承担。(1、乙方;2、双方;3、双方另行商定)经约定,风险责任甲方承担____ %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 %

  本项目风险责任确认的方式为:

  十、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一)专利申请权:

  (二)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十一、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成果,达到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技术指标,按____标准,采用________方式验收,由________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十二、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二)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三)_______________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法: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________进行调解。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 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五、本合同有效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例文4合同范文

  网络维护技术服务合同范本委托方(甲方):

  负责人

  地 址

  服务方(乙方):

  签定地点: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网吧局域网系统的技术维护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

  1、乙方对甲方内部网络进行维护,使之能正常上网。维护终端数包括终端的系统( )台

  2、乙方不定期对甲方网吧的终端程序如:游戏、多媒体、互联网应用进行升级与更新。

  3、以下情况不属于本合同维护范围:硬件设备损坏的维护、网线脱落、鼠标、键盘更换等服务,以及私人服务器的更新。

  二、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1、本服务项目费用为(维护费)第一个月(含初装费): 元;第二个月起至本合同终止(纯维护费): 元/月。

  2、乙方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超出服务合同以外的技术工作费用双方另外协商。

  3、支付方式:甲方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先行支付乙方维护费,乙方收到费用后开始维护。

  4、维护费计算时间为网吧系统开始安装或维护之日。

  三、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及设施,以及双方约定提供的其它维护条件。

  2、乙方在维护过程中如需甲方网吧全部或部分停止营业,应当事先书面告之甲方并得到同意。

  3、在合同存续期间,如甲方有意刁难或要求乙方提供合同以外的服务,乙方可拒绝或终止履行合同。

  4、如甲方要求服务涉及添加、删除系统资源由本合同甲方签订人通知乙方。

  5、甲方不得私自将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资源转用于其他合同以外的营业人与网吧。

  四、违约责任

  1、双方所定合同存续期间,如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有权删除之前提供的资源。

  2、乙方按约向甲方提供技术维护服务,甲方需按约支付乙方维护费,否则将双倍赔偿乙方。

  五、合同终止

  1、双方合同期满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

  2、本合同由于不可抗拒因素,使一方或双方不能继续完成本合同可以终止本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委托中间人进行调解。如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按司法程序解决。

  七、本合同附《网吧系统维护服务质量责任书》一份,该责任书与主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八、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网络维护技术服务合同范本委托方(甲方):

  负责人:

  地址:

  服务方(乙方):

  负责人:

  签定地点: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局域网系统的技术维护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

  1、乙方对甲方内部网络进行维护,使之能正常上网。维护终端数包括终端的系统台。

  2、乙方每月至少一次定期对甲方终端程序如:操作系统、办公软件进行维护并查杀清除病毒。

  3、因硬件设备的损坏,乙方负责对损坏硬件的更换维修,但不负责硬件设备的采购及硬件设备采购发生的实际支出。

  4、突发故障的上门维护:在接到甲方的电话通知后,乙方必须在当日内进行上门维护。

  (如有特殊意外,双方调解处理)。

  二、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1、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从签定合同当月开始计算,每季度(月、月、月、月)日前由甲方支付乙方当月维护费:元/季。

  2、乙方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超出服务合同以外的技术工作费用双方另外协商。

  3、支付方式:甲方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先行支付乙方维护费,乙方收到费用后开始维护。

  三、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在合同存续期间,如甲方有意刁难或要求乙方提供合同以外的服务,乙方可拒绝或终止履行合同。

  2、如甲方要求服务涉及添加、删除系统资源由本合同甲方签订人通知乙方。

  3、甲方不得私自将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资源转用于其他合同以外的公司和个人。

  四、违约责任

  1、双方所定合同存续期间,如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有权删除之前提供的资源。

  2、乙方按约向甲方提供技术维护服务,甲方需按约支付乙方维护费,否则将双倍赔偿乙方。

  五、合同终止

  1、双方合同期满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

  2、本合同由于不可抗拒因素,使一方或双方不能继续完成本合同可以终止本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按司法程序解决。

  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例文5合同范文

  项目名称:

  委托方:

  (甲方)

  顾问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省 市(县)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合同登记

  序号由各地区自行决定)。

  二、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双方可以约定,本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五、其它: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六、委托代理人在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七、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技术咨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项目的技术咨询(该项目属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地点)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

  三、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在合同生效后 (时间)内,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提供下列资料和工作条件:

  其它: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验收、评价方法:

  咨询报告达到了本合同第一项所列要求,采用方式验收,由方出具技术咨询验收证明。

  评价方法:

  六、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报酬(咨询经费): 元。

  顾问方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的经费为元,由 方负担。(此项经费如包含在咨询经费中则不再单列)

  (二)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

  ②分期支付:

  ③其它方式: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技术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 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二)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 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含中介方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

例文6合同范文

  广义技术合同法,是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具体地说,是调整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技术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下是范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技术合同法相关实施条例。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文号:国家科委令第4号

  发布日期:1989-3-15

  执行日期:1989-3-15

  失效日期:20xx1006

  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称技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条所称的法人,是指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

  该条所称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法人的联营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条 技术合同法所称的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

  第四条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

  (一)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本岗位的职责;

  (二)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但是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按照事先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的不在此限。

  调动工作的人员既执行了原单位的任务,又利用了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由其原单位和所在单位合理分享。

  第五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使用、转让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转让权是指通过技术合同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

  第六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非专利技术包括:

  (一)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

  (二)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三)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第七条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指对技术成果单独作出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包括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的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人员,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辅助服务人员。

  该条所称的技术成果文件,是指专利申请书、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科技成果登记书等确认技术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荣誉的证书和文件。

  第八条 就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订立技术合同,由有关科学技术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技术合同法第七条所称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是指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经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准符合发明一等奖或者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条件的技术成果。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前就交换技术情报和资料达成书面的保密协议。当事人不能就订立合同达成一致的,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就相互关连的几个科技项目或者几类技术合同合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分订成几个合同。

  第十二条 法人订立技术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订立下列技术合同应当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履行必要的手续:

  (一)就列入国家计划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的重要科技项目订立的合同,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关审批。

  (二)就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订立的合同,由核定密级的机关审批。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合同,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审批。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四)就易燃、易爆、高压、高空、剧毒、建筑、医药、卫生、放射性等高度危险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订立的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当事人就前款各项订立合同前,已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履行了必要手续的,合同自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成立;订立合同时未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未履行必要手续的,合同自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履行必要手续后成立。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由当事人根据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技术的成本、技术成果的工业化开发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协商议定。

  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非专利技术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给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不得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返还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财产抵押。抵押人不履行合同的,抵押权人可以从抵押财产中或者将抵押财产变卖、折价后优先获得清偿。合同履行后,所抵押的财产应当返还。

  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流通的财产不得用作抵押。

  第十八条 由第三人作保证人的技术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也可以另行订立保证合同。

  约定保证条款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和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

  附有保证合同的合同,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生效。

  保证人是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关系人。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人承担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但是,保证人只对担保的部分承担责任。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请求追偿。

  没有相应的独立支配的财产或者履行合同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保证人。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法第十三条所称的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业务、委托权限、期间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法第十四条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为技术成果商品化提供服务的组织。

  中介机构可以通过技术中介合同,为促成当事人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活动,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组织或者参与技术成果的工业化、商品化开发;承办订立合同的代理业务、合同争议的调解工作;提供法律顾问、技术咨询、市场调查和情报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参照技术合同法第十五条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约定技术合同的条款。

  合同中有关验收标准、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内容适用下列规定:

  (一)技术成果的验收标准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技术标准履行;没有标准的,按照本行业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承担义务的一方可以随时向另一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另一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技术开发合同在研究开发方所在地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在受让方所在地履行,技术咨询合同在顾问方所在地履行,技术服务合同在委托方所在地履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视为违反技术合同的损失赔偿额。违反合同的一方支付违约金以后,不再计算和赔偿损失。但是,合同特别约定一方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应当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的情况除外。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根据违反合同的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该项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损失一方的收益的减少或者支出的增加。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总额。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得显失公平。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除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外,应当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该赔偿额应当相当于侵权人侵权期间的非法所得或者被侵权人被侵权期间的实际损失。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十条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或者社会因素引起的客观情况。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免除其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是不可抗力仅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不解除其履行其余部分的义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有关技术合同无效的各项含义是:

  (一)“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订立合同或者依据合同所进行的活动是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订立合同的目的或者履行合同的后果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珍贵资源、破坏生态平衡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是指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非专利技术。

  (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属于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技术合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宣布合同无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布合同无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工作中发现属于前款合同的,有权进行查处。但是,涉及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当地科学技术委员会作出结论后,再行处理;涉及专利侵权的,委托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布技术合同无效后,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无效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负有责任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合同,应当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的合同被宣布无效时,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履行的,必须停止履行。

  侵害他人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的合同被宣布无效后,取得非专利技术的受让方可以继续使用该项技术,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侵害他人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技术成果完成人权利的合同,宣布部分条款无效后,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技术合同:

  (一)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或者技术成果权属有重大误解的;

  (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显失公平的。

  第三十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技术合同,应当就所增加、减少或者修改的合同条款和因此所引起的损失的处理办法达成书面协议。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应当就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和因此所引起的损失的处理办法达成书面协议。

  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变更或者解除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发生技术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的,致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另一方,并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终止履行合同义务。

  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实际情况,并出具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 技术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技术合同由于下列原因终止:

  (一)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二)合同被宣布无效或者撤销;

  (三)合同解除;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合同。

  技术合同终止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或者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对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并且不得通过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非法牟取利益。

  第三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十五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有必要的研究开发经费、基础设施、技术情报资料等条件,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案,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

  就列入国家计划的科技项目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必须符合计划和项目任务书的要示;就其他项目订立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政策。

  第三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三)研究开发计划;

  (四)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五)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保密;

  (八)风险责任的承担;

  (九)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十)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十一)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十二)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三)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

  (十四)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五)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就列入国家计划的科技项目订立的合同,应当附项目计划书、任务书以及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八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委托方应当提供全部研究开发经费。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结算办法。合同约定按照实际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方应当补充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剩余时,研究开发方应当如数返还。合同约定包干使用的,结余经费归研究开发方所有;不足的经费由研究开发方自行解决。合同没有约定经费结算办法的,按包干使用处理。

  第三十九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报酬,是指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合同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贴的,可以不单列报酬。

  第四十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提交研究开发成果,但是其数量不应当超过合理的范围:

  (一)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二)磁带、磁盘、计算机软件;

  (三)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

  (四)样品、样机;

  (五)成套技术设备。

  第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方有权检查研究开发方履行合同和研究开发经费使用的情况,但不得妨碍研究开发方的正常工作。

  研究开发方有权要求委托方补充必要的背景资料和数据,但不得超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委托方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方不承担责任。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研究开发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报酬,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方所造成的损失。

  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委托方应当承担责任,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研究开发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方所造成的损失。

  委托方逾期六个月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研究开发方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退还委托方。所得收益不足以抵偿有关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托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研究开发方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研究开发方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方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给委托方所造成的损失。

  研究开发方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委托方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因此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研究开发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经委托方催告后,研究开发方逾期两个月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方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给委托方所造成的损失。

  由于研究开发方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方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条所称的投资,是指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资金、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方式对研究开发项目所作的投入。采取资金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条所称的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进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研究开发工作。

  当事人一方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不属于合作开发合同,应当按委托开发合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成立由双方代表组成的指导机构,对研究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协调和组织研究开发活动。保证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七条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逾期两个月不进行投资或者不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验收。合同没有约定验收的,按照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组织鉴定。

  第四十九条 研究开发成果验收时,当事人各方有权取得实施技术成果所必要的技术资料、试验报告和数据,要求另一方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成果具备实施条件。但合同终止以后,一方仍然需要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继续提供技术服务的,应当另行订立合同。

  第五十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根据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专利权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当事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约定利益分配办法。共有人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由此所获得的利益归实施、使用方。但一方转让技术必须征得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所获得的利益由各方等额分享。

  第五十一条 国家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主持部门就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与研究开发单位订立的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国家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主持部门有权决定该项技术成果的实施。

  第五十二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所称风险责任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课题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二)研究开发方作了主观努力,并且该领域专家认为研究开发失败属于合理的失败。

  第四章 技术转让合同

  第五十三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技术转让合同包括: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订立的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四)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以转让特定和现有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内容,不包括转让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传授不涉及专利或者非专利成果权属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五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所称的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是指实施专利的期限、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地区和方式。但是,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条款约定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所列的不合理限制,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五十六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三)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四)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六)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五十七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三)发明创造的性质;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五)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

  (六)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五十八条 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经实施发明创造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在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应当停止实施。

  第五十九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由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承受。

  第六十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将合同约定的专利权移交受让方所有或者持有,保证该项专利权真实、有效。

  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

  第六十一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将合同约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并提供申请专利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要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

  第六十二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办理专利权的移交手续,或者受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逾期两个月不办理专利权移交手续,或者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价款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三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提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或者所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没有达到使该领域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创造的程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不交付价款或者不支付违约金的,应当返还专利申请权,交还技术资料,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发明创造的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或者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价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就发明创造专利被驳回的,不得请求返还价款,但转让方侵害他人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五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该项专利被宣布无效的,转让方应当返还价款。

  第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发明创造的名称和内容;

  (三)实施许可的范围;

  (四)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保密事项;

  (六)技术服务的内容;

  (七)验收标准和方式;

  (八)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二)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就共有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征得共有专利权人的同意。

  当事人根据中国专利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而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方享有普通实施权,并且无权许可他人实施。

  第六十八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被终止的,合同同时终止,转让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转让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但已经给付的使用费不再返还。

  第六十九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采取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等形式;对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采取生产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

  前款的许可形式可以包含给予受让方再转让许可。再转让许可应当是普通实施许可。

  第七十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除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除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订立相互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免费互易实施另一方的专利,或者根据实施专利的效益约定一方给另一方以适当的补偿。

  第七十二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赔偿由此给受让方所造成的损失。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十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补交使用费,赔偿由此给转让方所造成的损失。

  受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未经转让方许可擅自与他人订立再转让许可合同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十四条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

  (三)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五)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七)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八)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九)技术指导的内容;

  (十)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二)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七十五条 作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的技术成果应当是实用、可靠,并能够在合同约定的领域内应用的技术。

  未经鉴定的技术成果可以转让。在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产品、工艺上使用的技术成果,可以在订立合同前鉴定,也可以在合同成立或者终止后鉴定。鉴定结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转让阶段性成果,应当保证在一定条件下重复试验可以得到预期的效果,并在合同中载明后续开发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提供合同约定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非专利技术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的,转让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十七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补交使用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转让方所造成的损失。

  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第七十八条 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良。互惠使用后续改进的技术应当另行订立合同。

  第七十九条 专利申请提出以后、公开以前,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所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适用有关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受让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并不得妨碍转让方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公开以后,原合同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专利申请被批准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规定。

  专利申请公开后被驳回的,原合同即告终止,专利申请未公开而被驳回的,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五章 技术咨询合同

  第八十条 当事人可以就下列技术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技术咨询合同:

  (一)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二)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三)其他专业性技术项目。

  但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不适用有关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六)验收、评价方法;

  (七)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八)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九)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八十二条 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顾问方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的经费由顾问方负担。

  第八十三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应当对技术项目进行调查、论证,发现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补充、修改,保证咨询报告和意见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委托方应当为顾问方进行调查论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提供、补充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八十四条 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或者顾问方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需要保密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范围和期限。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有引用、发表和向第三者提供的权利。

  第八十五条 顾问方应当维护委托方的技术、经济权益。在合同有效期内,顾问方就同类技术项目与委托方的竞争单位订立技术咨询合同的,应当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第八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未按期支付报酬的,应当补交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委托方迟延提供合同约定的数据和资料,或者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有严重缺陷,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给顾问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或者不补充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导致顾问方无法开展工作的,顾问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迟延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咨询报告和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顾问方不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或者所提交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水平低劣,无参考价值的,应当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顾问方在接到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之日起两个月内,不进行调查论证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顾问方应当返还已付的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在技术咨询合同中约定对咨询报告和意见的验收或者评价办法。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组织鉴定。

  第八十九条 咨询报告和意见经验收合格后,合同即告终止。顾问方对委托方按照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并付诸实施所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是,合同约定由顾问方决策并指导实施的情况除外。

  第六章 技术服务合同

  第九十条 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称的特定技术问题,是指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问题。

  第九十一条 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第九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五)验收标准和方式;

  (六)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七)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九十三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技术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服务方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经费,由服务方负担。

  第九十四条 服务方发现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或者更换。

  服务方发现前款所述问题不及时通知委托方或者委托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期作出答复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服务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当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方或者提出建议。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服务方不及时通知委托方并未采取适当措施或者委托方未按期答复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 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者服务方完成的工作成果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密范围和期限以及各方承担的保密义务。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七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在短期内难以发现缺陷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服务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第九十八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服务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服务方所造成的损失。

  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报酬或者违约金的,应当交还工作成果,补交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委托方迟延接受工作成果的,应支付违约金和保管费。委托方逾期六个月不领取工作成果的,服务方有权处分工作成果,从所获得的收益中扣除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委托方,所获得的收益不足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托方赔偿损失。

  第九十九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服务方迟延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服务方逾期两个月不交付工作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服务方应当交还技术资料和样品,返还已付的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缺陷,委托方同意利用的,服务方应当减收报酬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严重缺陷,没有解决合同约定的技术问题的,服务方应当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服务方对委托方交付的样品、技术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一百条 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单位的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

  第一百零一条 技术培训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培训内容和要求;

  (三)培训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教员资历和水平;

  (五)学员的人数和质量;

  (六)教员、学员的食宿、交通、医疗费用的支付和安排;

  (七)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八)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九)考核标准和办法;

  (十)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一百零二条 技术培训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学员质量;

  (二)教育学员遵守纪律,听从指导;

  (三)按期支付报酬。

  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配备合格的教员;

  (二)制定和实施培训计划;

  (三)按期完成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第一百零三条 技术培训需要必要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供和管理有关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的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委托方应当负责提供和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培训方发现学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委托方发现教员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改派,接到通知的一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改派。未及时通知或者未按约定改派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技术培训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学员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影响培训质量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逾期两个月不派出学员或者不改派合格学员的,培训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赔偿培训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应当补交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配备的教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影响培训质量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逾期两个月不派出教员或者不改派合格教员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培训方应当赔偿委托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二)未按照计划和项目进行培训工作,导致培训结果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第一百零八条 技术中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中介内容和要求;

  (三)技术服务的内容;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报酬、活动经费及其支付方法;

  (六)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可以单独订立技术中介合同,也可以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中约定中介条款。

  单独订立的技术中介合同,自委托方和中介方签名、盖章后成立。约定中介条款的合同自委托方、第三方和中介方签名、盖章后成立。

  委托方和中介方可以在合同成立前就中介方的活动经费达成书面协议,委托方与第三方不能就订立合同达成一致的,委托方应当向中介方支付活动经费。

  第一百一十条技术中介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如实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提供有关背景材料;

  (二)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中介方的活动经费;

  (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真实反映委托方和第三方的履约能力、技术成果和资信情况,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成交;

  (二)诚实守信,保守委托方和第三方的技术秘密;

  (三)为委托方和第三方订立、履行合同提供约定的服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介方的活动经费是指中介方在委托方和第三方订立合同前,进行联系、介绍活动所支出的通信、交通和必要的调查研究等经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活动经费的数额,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委托方应当支付中介方实际支出的活动经费。

  中介方的报酬是指中介方为委托方与第三方成交,并为其履行合同提供服务应当得到的报酬。该项报酬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技术中介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任意变更主张,致使中介方徒劳和丧失信誉的,应当消除影响,恢复信誉,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报酬或者活动经费的,中介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补交报酬或者活动经费,赔偿中介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隐瞒第三方真实情况,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隐瞒委托方真实情况,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因此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三方所受到的损失。利用中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擅自提供、转让委托方或者第三方技术成果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介方与委托方或者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中介方和委托方或者第三方应当负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委托方同意,中介方可以转中介,但不得要求委托方为转中介方支付报酬和活动经费。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民订立技术合同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可以代为办理经费结算业务。

  第七章 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

  第一百一十七条 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调解。

  就列入国家计划的科技项目订立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上级主管机关调解。

  通过中介机构订立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中介机构进行调解。

  当事人因技术成果的权属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有关科学技术委员会调解和处理。

  经调解达成和解后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技术合同争议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可以约定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约定向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于涉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以及技术成果完成者权利的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委托有关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结论后裁决。

  第一百一十九条 技术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的仲裁决定包括仲裁决定书和由仲裁机构送达当事人的调解书。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上级或者原仲裁机构复议一次。复议的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没有在技术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在技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就合同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技术合同无效或者维持合同有效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上级或者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议一次。对复议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科学技术委员会就技术成果权属所作结论不服的,可以请求上级或者原科学技术委员会复议一次,对复议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技术合同的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法第八条所称的技术合同管理机关,是指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主管部门。

  技术合同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协同进行技术合同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全国技术合同登记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负责合同的认定和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受理技术合同的登记申请。

  第一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技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类型分类登记,核定技术性收入总额,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对于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但包含部分非技术交易的合同,应当就其属于技术合同的部分进行登记。

  第一百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向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服务方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第一百二十七条 技术合同经认定并登记后,当事人可以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科技贷款,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收。当事人是单位的,可以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六条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使用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一百二十八条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奖励,是指单位根据使用职务技术成果和通过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所获得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技术成果完成者的奖金。

  该项奖励费用从实施技术成果所获得的利润和使用、转让技术成果所获得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中列支,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有关奖励的数额和比例。

  第一百三十条 当事人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家重要科学技术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倒卖技术合同或者订立假合同,骗取科技贷款或者经费用于非法经营的,截留利润、偷税漏税、滥发奖金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政税务机关、审计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技术合同法施行前订立的技术合同,本条例实行后仍在履行的,经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可以适用技术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涉及国防的技术合同的实施办法,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会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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